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宣字〔2013〕6号
关于印发《党总支(附院党委)
中心组理论学习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附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党总支(附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规定》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党总支(附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党总支(附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的学习,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校园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组组成
(一)中心组由各党总支(附院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学习活动。根据实际可适当吸收专家教授、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各党总支(附院党委)书记担任,根据实际可设置副组长1名。
第三条 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由各党总支(附院党委)根据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教职工学习安排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1次。
(二)个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或理论研讨文章。
(三)结合实际,采取报告、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第五条 学习要求
(一)建立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发言提纲及成员的心得体会文章和年度学习总结。
(二)中心组成员每年原则上撰写不少于1篇学习体会或理论研讨文章。
(三)中心组学习计划于每年3月上旬,学习总结和成员的学习体会文章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党委宣传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务求学习效果。
第六条 检查总结
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对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