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宣字〔2013〕7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附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10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为学校建设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三条 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须提前联系党委宣传部,并提供采访公函、采访提纲、采访证件,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受新闻单位采访,须事先报经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须增强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校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对外宣传稿件,须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宣传部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稿件须报有关校领导审阅,坚决杜绝虚假、失实报道,确保稿件质量。
第六条 增强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意识和能力,按照党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涉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网络舆情研判应对工作。
第七条 突发事件、敏感问题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问题,涉事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有关涉事部门接受采访,发布信息。重大问题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发布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须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