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校党字〔2007〕29号)
来源:宣传部   作者: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点击数:   日期:2007-08-06   字体:【

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07〕29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大学

“三育人”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各党总支、机关工委、附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修订稿)》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三育人 工作条例 通知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7年8月6日印发

山东中医药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育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机制,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职医护员工是“三育人”工作的主体,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校教职员工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以中医药学科为核心的高水平多学科性大学、构建和谐校园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坚持与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机结合,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六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观念、高尚的职业道德、文明的行为习惯、渊博的专业知识,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给学生做出榜样。

(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钻研业务,履行教师职责,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心理体能等各方面健康发展。

(四)关注学生的思想政治进步,经常深入教室、宿舍,了解学生,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尤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八条 管理工作者是指从事党务、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等管理岗位的学校各级管理干部,他们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九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立足本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育人意识,围绕学校育人的总目标,发挥学校管理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第十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服从于育人这一根本目标,积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要做到既懂得管理规律,又懂得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做好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处处严以律己,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模范的行为带动学生,以出色的工作影响学生,将育人工作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四)关心爱护学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做到严格管理与耐心教育相结合。

(五)在工作中广泛接触了解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动态,使管理工作对育人更有针对性。要通过部门、单位联系学生班级等渠道主动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沟通和感情交流,增强对学生的了解,帮助他们克服和解决困难,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管理工作者可兼任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二条 各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三条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

(一)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工作中的失误和责任性事故的出现。

(二)把服务育人落实到工作之中,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言谈举止,影响教育学生。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务热情、周到,积极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好排忧解难工作。

(四)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场所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舒适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

(五)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满足学生的要求,并将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映给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十五条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教师、管理工作者、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同时肩负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三育人”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评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年度考核时,个人对照“三育人”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出书面总结。

(二)在本部门教职工大会上,个人进行“三育人”工作述职,然后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部门按分配名额酝酿推选候选人。

(三)各部门“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报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进行讨论确认,报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的评比程序是,各部门在全校范围推荐先进集体,报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评出的先进个人与校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享受同等待遇,在全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三育人”工作要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其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不认真履行“三育人”职责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书育人的奖惩,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管理规定》相关部分实施;管理育人的奖惩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实施;服务育人的奖惩按相关岗位考核制度实施。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全校的“三育人”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对“三育人”工作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教书育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教务处牵头,科技处、研究生处为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主要职责是:研究和部署教书育人工作,广泛开展教书育人活动,检查教书育人工作的实际效果,发现并及时解决教书育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教书育人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由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后勤处、人事处、保卫处、计财处、图书馆、网教部为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主要职责有:研究部署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组织实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检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要成立相应的“三育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将“三育人”工作寓于日常教学、科研、生活和管理工作中,列入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主动为育人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系原《山东中医药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党宣字[2003]9号)的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