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以及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二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彰显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正确区分学术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问题,尊重和鼓励专家学者开展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健康的学术争鸣,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举办跨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须上报校党委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先行了解把关,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需事先向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活动过程中,主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逐级审批、统一备案。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初审,归口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再提交党委宣传部批复备案。其中,学工类活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社团、社会实践类活动报校团委审核;教学类活动报教务处审核;学术交流类活动报科研处审核。活动备案后,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主办单位须先提请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依照第六条要求报批。
第八条 主办单位和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未经审批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或未按审批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秩序维持、安全防范、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校党宣字 〔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